根据有关规定,除经批准的宗教院校外,各级各类学校一律不得进行宗教活动,不得在学校成立带有宗教背景或宗教意图的社团组织,不得强迫、引诱学生信仰宗教,更不得在学校内从事任何发展教徒的活动。在校学生不准参加任何宗教团体组织的宗教活动和培训班,不得拉拢引诱其他不信教学生信仰宗教,不得开展各种包含宗教内容的集会活动,不得利用互联网、手机,QQ群等现代通讯手段进行宗教传播活动。
要进一步做好外籍专家和教师、外国留学生以及港澳台侨学生的管理工作。严禁外籍教师、外籍留学生在学校从事传播宗教思想,发展教徒的活动。外籍教师不得利用上课之机向学生灌输宗教思想,进行有神论宣传,不得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。一旦发现有传教行为的,要依据有关管理规定,及时劝阻、制止,对于顽固坚持的,要坚决做出解聘、退学处理。